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