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