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