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各类合同;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坚持公平公开、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

公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在执行公务活动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仪容整洁。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三)不拒绝、推诿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执勤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

(三)不背手、袖手、插兜,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四)驾驶或停放执法车辆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躺卧、打瞌睡或者将脚置于执法车辆方向盘上。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