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食品小经营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应当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和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
(二)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三)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采用集中消毒的或者一次性的餐具、饮具;
(四)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上游供应商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