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墓、骨灰堂(楼)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墓穴以及骨灰位。

已购买墓穴、骨灰位的,不得私自买卖。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