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7

Amended

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合。

共有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