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结算情况;

(六)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的,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

(七)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更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