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召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