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八)监督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