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
(一)物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按照物业服务区域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且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配置;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三)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四)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
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应当符合相应设施设备安装、安全使用的技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