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是指利用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五)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
(六)住宅停车场,是指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所有机动车停车位;
(七)城市交通枢纽,是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或者两条以上运输干线交会,能办理旅客运输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汽车站、港口、机场、轨道交通换乘站和枢纽站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