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