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

(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

(五)提供电子收费方式,按照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六)保持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正常运行;

(七)接受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违法行为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