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以私设地桩地锁等形式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
(六)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