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或从事下列企事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企业;
(三)科学技术事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
(六)经批准的银行、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
(七)经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
(八)依照有关规定或经申报批准,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等。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