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一)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的主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负责管理;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市(州)以及跨县(市、区)的河流、河段,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