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水库雨情水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鉴定工作机制,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水利、电力、农垦、煤炭、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淤地坝、灰坝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洪措施,确保库坝及下游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