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或者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露营、攀岩、野炊的,由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由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