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规划、管理、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设区的市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培育、利用等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