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用途或者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下列情形除外: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确需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二)符合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和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工程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占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