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51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本市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