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遮挡或者擅自改动车载终端、摄像头、顶灯等服务设施,改变计程与计价设备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破坏计程与计价设备的准确度,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计程与计价设备;
(二)伪造、变造、买卖、挪用、转借、出租、涂改《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
(四)在巡游出租汽车内吸烟;
(五)驾车时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