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或者易地建设费、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的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所有权人负担;

(三)防空袭演习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参与演习的单位负担;

(四)群众防空组织平时训练经费,参与集中训练所需的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经费,由组建单位负担;

(五)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经费,由其所属单位负担;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其他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