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科技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应当优先保障提供人民防空通信所需要的线路、频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相混同的音响信号。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系统应当优先传递、发布防空警报信号。公安、交通、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应急信息平台应当配合传递、发布防空警报信息。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通告工作。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战备电力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