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因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前款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对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予以回填处理。

人民防空工程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报废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