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钻探、打桩、穿锚、挖洞等;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毁坏或者擅自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口部管理用房、连接通道;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

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