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过高的;
(三)在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因建设地段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