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建筑总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且属于相同建设单位的,可以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同步修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