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组建专门的防护指挥机构和群众防空组织,制订防护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开展防护演练。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开展防护工作、落实防护措施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重要经济目标按照标准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同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设施;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重要经济目标的目录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