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中小企业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公示,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布。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

对中小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