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采购部门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