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工业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公开透明。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