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监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机制。支持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