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