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利用水平。

城乡结合部或者列入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庄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人口密集、交通便利村庄的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或者人口分散村庄的生活垃圾,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等无害化方式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定期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者转运站集中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