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通过验收后,承包方应当开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土建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水、电安装工程保修期为半年;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