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区域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规范要求,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农村住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研、问卷调查、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当地自然和人文风貌、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农村房屋建筑、产业发展等情况,做好规划设计前期调研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村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