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人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或者项目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监督员,依法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支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介依法参与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检举。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