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粪便;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

(三)破坏污水管网或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处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