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村级组织配合、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逐步完善"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新建房屋的污水接入,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