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一)露天堆放或者露天焚烧垃圾;
(二)不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将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五)将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区域转移、倾倒、填埋或者擅自跨行政区域转移、倾倒、填埋;
(六)其他影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林、水体等公共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