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或者封装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灰渣土、砂石、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应当就近掩埋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用于铺路填坑。
对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