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逐步建立网上审核和联合审批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提供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