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或资格,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文件,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