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存在假冒专利的行为,或者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明知他人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