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不得向社会提供利用以及公布所寄存、代管的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