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邮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业务文件、单据凭证和其他资料;
(四)经邮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