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所需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省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红色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