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其他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执行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划、计划;
(三)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建档和申报;
(四)组织实施红色资源的抢救、修缮、修复、建设;
(五)设置、管理、维护红色资源保护标志、设施;
(六)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七)负责红色资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的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史料的保护利用及烈士褒扬工作。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